未主动、及时披露重大专利侵权诉讼,会影响上市吗?
文/ 王乃莹、张雨嘉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自2019年开板以来,科创板无疑成为当下资本市场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知识产权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科创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信息披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知技IP通过对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委问询函及企业回复等信息进行筛选,并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分析科创板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注意的要点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旨在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早日上市。浙江科惠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科惠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惠医疗”)于2020年9月29日提交上市申请,目前已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两次审核问询,其中涉及到“关于重大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情况及未按要求披露诉讼事项的原因”。
2021年4月29日上交所第二轮问询
问题1.2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
2021年1月6日,大博医疗以侵犯6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对发行人及相关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发行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若干;发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发行人已就上述诉讼涉及的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关于相关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受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专利诉讼涉及的专利和技术是否在发行人产品中使用、是否为发行人核心产品、核心技术;(2)发行人认为“经多方的分析,初步认为原告大博医疗胜诉机会较小”的具体依据;(3)上述专利诉讼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若败诉发行人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影响等,关于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择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并按照重要性原则完善风险提示;(4)结合以上具体影响,分析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说明未就上述诉讼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的原因。
发行人答复(仅摘录要点)
律师建议
通过梳理科惠医疗上市的时间线索,我们可以看出,在上交所受理科惠医疗的上市申请后(2020年9月26日),在科惠医疗首轮答复前(2021年4月21日),其竞争对手大博医疗以侵犯6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对科惠医疗及相关方提起诉讼,涉案金额高达3000万元。但发行人科惠医疗在申报期内并未主动、及时地披露上述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信息,直到上市委第二轮问询时才根据上市委的要求进行了答复(2021年5月19日)。发行人的答复中显示,其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专利诉讼的原因在于,举报信核查函下发时间距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知晓诉讼时间间隔较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还在积极论证上述诉讼的影响。此外,发行人还在答复中承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大博医疗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存在专利侵权的情况),但发行人已经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且得出了对方专利很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结论。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毫无疑问,对于拟上市科创板的企业来说,在已知发生重大专利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针对重大专利诉讼,上市委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问询:
一、所涉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案件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
二、专利诉讼涉及的专利和技术是否在发行人产品中使用、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产品、核心技术;
三、专利诉讼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若败诉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被责令停止使用涉案专利的影响等;
四、发行人针对上述专利诉讼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承担诉讼风险等。
拟上市企业应当结合上市委的问询以及专利诉讼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另外,拟上市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对专利诉讼的情况进行评估,详细分析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存在不侵权的可能性,则尽量不要在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承认其产品落入竞争对手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案件评估的结果,拟上市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争取降低专利侵权诉讼对科创板上市进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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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莹
高级合伙人律师
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
1358485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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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嘉
实习律师
知识产权业务部
专注商标、不正当竞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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